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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鸟铳打伤第三者获刑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30日22:44  法制周报

  5月28日,被告人栗某因用鸟铳打伤与妻子有性关系的“第三者”,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栗某持自有的鸟铳外出打猎回家,在自己的卧室内发现本组村民李某与自己的妻子鄝某某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于是用鸟铳对着李某的头部开了1枪,当场打中了李某的面部。在李某中枪冲出卧室后,被告人栗某用所持鸟铳的枪柄击打鄝某某的头部后侧一下,鸟铳断裂了,随后被告人栗某又追了出来,看见李某倒在自家门口前水沟处,以为李某死亡,于是向自己所在的村支部书记投案。李某后被本组村民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鄝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栗某所持有的鸟铳是自己为打猎而在十几年前自制的,但一直没有办理持枪证。被告人栗某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5000元,并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李跃进认为,被告人栗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栗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栗某故意杀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栗某属激情犯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栗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栗某犯罪后,主动向自己所在的村支部书记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栗某自愿认罪”的意见。经查,该意见与客观事相符,所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栗某是出于被害人李某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而愤怒用自己的鸟铳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系义愤杀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告人栗某犯罪后,主动向自己所在的村支部书记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栗某故意杀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栗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栗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袁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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